①在深圳稅務局代開的發票,收款人、復核人、開票人如何顯示?1.自助機代開收款人:法人,復核人:財務負責人,開票人:代開機名稱。2.前臺領取,如要求前臺填寫,則按納稅人要求填寫,否則收款人、復核人為空,開票人為前臺操作人員。
3.EMS郵寄,收款人、復核人為空,開票人為操作人員。收款人、復核人為非必填項,如果未填寫,不影響發票正常使用。 對于發票開票人、收款人和復核人能否為同一人,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按照會計相互制約原則,開票人和復核人不為同一人,收款人和復核人不為同一人,具體要求建議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單位申請代開: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其他個人申請代開:稅務機關在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目前代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的代開發票專用章為橢圓形的自助專用章,具體內容是代開稅務局的名稱和代開發票的種類。 ⑥電子專用發票,沒有加蓋銷售方的發票專用章,是否可以作為報銷入賬歸檔的依據?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一致。納稅人以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紙質打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的,無需要求銷售方在紙質打印件上加蓋發票專用章,但應當同時保存打印該紙質件的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 ⑦電子普通發票,沒有加蓋銷售方的發票專用章,是否可以作為報銷入賬歸檔的依據?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具有以下優點:一是文件格式更加規范。通過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采用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OFD格式,做到了格式統一、安全可靠、使用便利。二是發票票樣更加簡潔。將“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次名稱簡化為“項目名稱”,取消了原“銷售方:(章)”欄次,簡化了發票票面樣式。三是簽章方式更加先進。采用可靠的電子簽名代替原發票專用章,采用經過稅務數字證書簽名的電子發票監制章代替原發票監制章,更好適應了發票電子化改革的需要。提醒非公共服務平臺開出的電子發票(有電子發票章)與公共服務平臺區別主要有兩個:1、將“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次名稱簡化為“項目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