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股東對公司的稅后利潤進行分配的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應當由向個人股東分配和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企業在支付時扣繳個人所得稅。但區分以下七種情況:
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紅符合條件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股票分紅符合條件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號)第一條的規定,掛牌公司(新三板)的股東,持股期限超過1年,免征分紅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外籍股東分紅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分紅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得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個人獨資者和合伙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其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由于對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已經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了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分配稅后利潤不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